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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的裁减情形

劳动合同法中的裁减情形
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同时,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以上规定内容调整为,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由以上可见,企业完全没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突击裁员,突击裁员也不会减轻企业的负担。


由此可知,入职合同合同期限期限根据劳动合同类型不同而产生差异,固定的劳动期限范围的工作,需仔细阅读合同相关事项叙述,以确保自身的劳动权益不受侵犯,构建和谐的工作条件,以免事后的纠纷。若仍有疑问欢迎详询律师365在线律师寻求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