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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加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咨询一下加重行政处罚还赔偿是合理的吗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违法行为:(1)处罚主体不适格。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没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而且不同的行政机关具有不同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不得行使本不属于自己的行政处罚权。例如,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不拥有该种权力。(2)处罚对象不当。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对没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就是违法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亲属进行处罚。(3)处罚内容不当。它主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例如,行政机关认定事实时把甲的行为认定为乙的行为就属于此种情况。(4)处罚程序不当。我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如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程序上的错误,则该行政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害,国家也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以上是对加重行政处罚还赔偿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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