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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代理词

无罪辩护代理词
财产纠纷案子,无罪辩护的代理词如何处理。
吴律士之妻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吴律士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查阅了指控证据材料,现根据今天的庭审,依据事实及罪行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控方起诉指控的吴律士的行为,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符,不能认定吴律士犯有贪污罪。 吴律士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贪污罪必须要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法定条件。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