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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城市居民拆迁补偿

宣城城市居民拆迁补偿
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一)拆除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的补偿。


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包括自住和出租的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方式可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的任一种。即由拆迁人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评价标准,进行估价、补偿、注销产权,补偿费一次付给所有人,或者以相当的房屋与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二)拆除出租住宅房屋的补偿形式。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凭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的修改。”即尽管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其中,出租住宅房屋包括用于出租的公房(地方政府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私房以及其他产权形式用于出租的住宅房屋。由于该类住宅房屋产权人出租住宅,与承租人签有租赁合同,承租人居住的住宅为出租住宅房屋,对该类出租房屋只有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后,才可使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才可避免因拆迁而引起租赁户与住宅房屋产权人的矛盾。


(三)拆除依法代管的私房补偿。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机关(代管执行单位)对房屋现状作出勘验记录或拍照录像,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评价标准补偿,补偿费由房地产管理机关代为存入银行


(四)拆迁委托代管的私房补偿。


除全权委托外,建设单位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补偿方式和办理补偿有关手续。


住改非国家对于补偿标准是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住改非的房屋性质是作了明确的相关规定的。由于每个地区的补偿标准不一,也是根据当地实际的房价和市场标准来进行制定的。一般来说,当地政府都会根据所需要的实际赔偿来进行制定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