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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和假释的主体是谁

减刑和假释的主体是谁
减刑和假释的主体是谁
1、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3、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4、假释只能由罪犯本人申请,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程序和减刑的程序是一样的。家属不能替罪犯代为申请减刑和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具体操作部门是监狱的刑罚执行部门,基于罪犯的刑期、获奖励情况等进行审查,在经过罪犯申请、监区推荐、监狱审核等很多程序之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