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到底该怎么处理
回答"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到底该怎么处理"的答案如下:根据2012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但是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5年第34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其中第三条规定如下:“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由此可见,34号公告直接以工资由谁来发放这种简单的表现形式来处理福利费的扣除基数等问题,从而废止了2012年15号公告的规定。按这种说法,如果工资是接受派遣方企业(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发放,那就算用工单位员工工资,作为用工单位的福利费扣除依据;如果工资由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的人员发放,那就应该作为劳务费支出,不能作为用工单位的工资,由此自然不能作为福利费扣除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