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从事危险劳动,什么惩罚 法录帮 法律 2.49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接受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从事危险劳动,什么惩罚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法律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TAG标签:损害赔偿 未成年 中小学生 危险 劳动 惩罚 学校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