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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间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间
把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信息产生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明确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内容比较明确,不再赘述。


如何把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时间,关键在于理解“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中间肯定会有休息日或者法定假日存在,因此,“20个工作日”和“20日”是不一样的。假设依法应该公示的信息产生于2015年2月17日,2月18日是春节长假,至24日,那么,2月17日应该算一个工作日,2月24日至28日(虽然28日是星期六,但因调休而变成工作日)是5个工作日,3月2日至6日,3月9日至13日,3月16日至20日分别是5个工作日,则该信息公示的时间最好是在3月18日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应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但是,对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信息要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际上授权各级工商部门可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之外的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这里的“门户网站”可以但不限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的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笔者则愿意理解为与违法行为性质有关的网站如招投标、商标、消费者协会、打击传销等相对比较专业的网站,但是在这些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更需审慎并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