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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故意毁坏损坏财物罪的认定

刑法中的故意毁坏损坏财物罪的认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价格认定
 由于在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时要区分财物的价值是整体丧失(毁灭)还是个体丧失(损坏)两种情况,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对财物被毁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时,就要考虑财物的损坏程度以及没有被毁坏的价值(即残值)等因素,才能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做出准确的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的认识不统一,导致在进行价格鉴定时采用了不同的鉴定方法,影响了执法的统一和公正。根据《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故意毁坏的财物价值,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大于财物本身价值的,是指被毁坏财物本身的价值,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小于财物本身价值的,是指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

毁坏公私财物涉案物的价格鉴定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损坏物的损失价值,若委托方没有特别要求,一般只计算其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价值。

2、损坏物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其损坏程度按以下原则测算:

(1)修复为主、更换为辅;

(2)修复应能使外观及主要性能恢复接近被损前的状况;

(3)更换零部件的材料、质量应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