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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否有权请求撤销商标

第三人是否有权请求撤销商标
第三人是否有权请求撤销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所以如果发现商标权利人三年以上没使用,可以据此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