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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程序

担保物权程序
请问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应该如何实现?
以下是对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如何实现的回答: 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民事诉讼法在修改后的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新的制度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实现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通过简易快捷的非讼程序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来实现担保物权。越秀法院龚法官将为你解答如何实现担保物权。   首先,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法院。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此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可见,任一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法院都有权受理该类申请。   其次,申请人的范围。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再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所应提交的材料。根据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包括载明基本信息及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的申请书;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各类合同及登记证明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以及法院认为的其他材料。   最后,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属于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适用特别程序的通常做法,即一般为独任审理,除重大、疑难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审结期限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结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可知,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该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可作出新的裁定撤销或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