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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发回重审案件庭审程序

民事发回重审案件庭审程序

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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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程序

程序:

一、关于立案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二、关于送达

发回重审案件,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三、关于审判组织

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四、关于诉讼代理人

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关于质证及庭审

在初审案件中影响案件定性的自认,当事人在发回重审的审理过程中反悔,除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予以认定。

按相关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