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质权人可否变卖质物 法录帮 法律 3.48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民法典中的质权人可否变卖质物民法典中的质权人不可擅自变卖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TAG标签:质物 变卖 可否 质权 合同纠纷 合同事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