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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61条规定原文内容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61条规定原文内容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61条规定原文内容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