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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属管辖权

非专属管辖权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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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非专属管辖权是怎么个规定的呢?

那个香港法院非专属管辖权是怎么个规定的,非专属的管辖协议与只规定一个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的专属管辖协议相比,效力较弱,专属的管辖协议提供给当事人的是最大的确定性,而非专属管辖权往往赋予当事人最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可以自由追诉被告及其财产。另一方面,有些国家不承认当事人之间的专属管辖协议可以剥夺其法院的管辖权,非专属管辖的约定可以避免被这些国家认定无效的风险。但是,这种非专属管辖权的约定给当事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不确定因素,其实际效力往往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而言,通过这种非专属管辖权的约定所涉及的法院的管辖权是不特定的,其管辖权实际上处于一种浮动的状态,需要当事人的实际诉讼行为来确定。在很多情况下,其不能排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