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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院管辖

铁路法院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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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铁路有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还是由铁路法院管辖

不动产未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动产已登记的、分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