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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合法辞退理由

劳动合同合法辞退理由
劳动合同合法辞退理由有哪些

(一)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