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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签劳动合同

涉外劳动签劳动合同
涉外劳动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雇主(以下称甲方)对劳务提供方(以下称乙方)派遣人员的要求、启程日期,出人境手续的办理等。对乙方派遣人员的要求,即甲方对派遣人员总数、各工种人员、各类人员的技术条件、工龄、职别的要求;启程日期,一般规定为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后的若干天或确定一个具体的日期;出入境手续的办理,一般规定乙方在合同签订后立即将乙方派遣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种、护照号码以及劳务所在国所需的,其他资料提交甲方。甲方负责办理乙方人员进入劳务所在国入境手续、劳动许可证、居留证以及劳务所在国法律规定的有关入境和提供劳务所必需的证件,并负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乙方负责办理出入其国境及有关过境手续,并负担所需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在合同签订涉外劳动合同后甲方要求变更启程日期和派遣人数而给乙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要力争在合同中规定。如果不按合同规定甲方单方面提出延缓启程日期或减少派遣人数,乙方有权根据其所受损失程度要求甲方予以补偿。至于补偿,可以规定从甲方付给乙方的动员费(准备费)中部分或全部予以扣除。也可以规定为,如甲方减少派遣人员,则按减少人数的三个月工资总数予以补偿。如延期派遣超过十天,则每超过一天,以日工资按天支付补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