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条驳回 法录帮 法律 2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新婚姻法第四条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TAG标签:第四条 婚姻家庭法规 婚姻家庭 婚姻法 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