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那些案子可以刑事自诉

那些案子可以刑事自诉
那些情况属于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而侦查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