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有什么规定? 法录帮 法律 2.65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有什么规定?专业分析: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部分地区决定提前对部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该地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TAG标签:第二十三条 管理 排污 试行 环境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 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