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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备阶段合同效力

公司筹备阶段合同效力
公司设立筹备阶段与所雇佣的人员的关系

双方关系为雇佣关系、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1、 公司成立的,所雇佣的人员在设立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公司因故未能成立的,按照以上第三条处理,即:


1、被雇佣人员可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劳务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劳务费等承担责任后,可请求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对分担责任没有约定的,可请求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3、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可要求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劳务费等。


主要是指设立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没有财产,不能认购公司的股本等。在发现公司的设立主体存在这些行为时,公司的设立登记机关,会责令其他的负责人弥补,对于不能加以修正的,该公司将会面临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