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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数额

约定违约金数额

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而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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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整合同违约金,如何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一、如何调整合同违约金在经济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通常会约定违约金,以制约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违约金的约定需要与合同相适应,约定过高,会给当事人造成压力,约定过低,又难以达到威慑作用。当出现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守约方诉请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果违约金数额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差别过大时,当事人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整。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当事人的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降低。所谓“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降低的标准以违约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而违约金不足以赔偿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增加的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不得再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调整违约金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提出。即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提出。二、如何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一)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这显然不处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二)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四)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如果属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则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