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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缓刑

战时缓刑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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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缓刑有什么适用条件

战时缓刑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适用战时缓刑应当遵守以下条件:

1、适用的时间必须在战时,在和平时期不得适用此种特殊缓刑。所谓战时,依据刑罚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

3、适用战时缓刑的根本依据在于在战时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因为,战时缓刑的适用,是将犯罪分子继续留在部队中,并在战时状态下执行军事任务,若宣告缓刑有现实危险,则会危害国家的军事利益,后果不堪设想。至于在战时宣告缓刑有没有现实危险,则应根据犯罪军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综合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