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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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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是否有效

A、B于2002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5日双方在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一、A与B自愿离婚;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上海市金沙江路的楼房一套,现该商该房产归A所有,由A支付B房屋折价款80万元(人民币捌拾万整),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星期内支付叁拾万,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伍拾万元。此期间房屋所有费用由A支付,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A所有。A若不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则本房产所有权即全部归属B,房产剩余的银行贷款及利息由B负责偿还。B有义以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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