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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决

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决
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
1、按持续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两种:

(1)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体功能障碍,使机体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受到暂时的影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

(2)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机体在损伤或疾病以后,尽管经过长期治疗,仍未能治愈,而呈顽固性与持久性,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原有工种。

2、按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1)完全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2)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履行其他较轻工作而无损于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