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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应当如何处罚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应当如何处罚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应当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制作”,包括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制、摄制、洗印等行为。“运输”,是指通过各种交通运输工具输送淫秽物品的行为,如使用船舶水上运输、使用飞机空中运输、使用各种车辆通过陆地运输等。“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拷贝等方式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出售”,是指将淫秽物品通过批发、零售等方式销售给他人的行为。“出租”,是指将淫秽物品暂时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费用或者好处的行为。这里的“淫秽书刊”,包括载有淫秽内容的图书、报纸、刊物、杂志、画册等。“音像制品”,包括载有淫秽内容的视频、音频、幻灯片、照片、激光唱片、影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