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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任命能否替代劳动合同

高管任命能否替代劳动合同
高管负赔偿责任的,公司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在我国,公司高管具有双重身份。高管不仅作为公司管理者受到公司法的调整,还作为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规范。在实践中,公司对依据《公司法》对高管进行管理和处罚时,高管往往依据劳动法保护自身权益,导致双方产生劳动争议。近年来,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需要企业予以特别关注。


高管未履行制作保存有关法律文件的义务,侵犯股东知情权,向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能否直接与该高管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6种情形,分别为: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高管因未履行制作保存有关法律文件的义务,向股东进行赔偿的,公司可能适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上述两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周延,公司如果直接与高管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


首先,关于高管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据此,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为满足公司管理需求,保障劳动者权利,经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制定的公司管理规范。而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所有者)对公司所有权、组织规程、办事规则、经营方针等重大事项的安排,是公司根本性的组织规范。公司章程经股东协商一致制定或股东会决议修改,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无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因此,公司章程与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高管违反章程规定给股东造成损害,在法律上不能直接等同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其次,关于高管是否属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高管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有关公司文件材料,可以认定为严重失职。但鉴于文件材料的经济价值难以估算,在劳动法司法实践中,如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未制作保存有关文件材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且该损失应当被认定为重大损失,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不支持公司以此为由与高管解除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高管向股东进行赔偿的金额,不能作为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直接证据。因为此时高管赔偿的对象是股东,并非公司,二者的利益不能直接划等号。


第三,高管向股东进行赔偿后,已经就其不当行为承担了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果此时再对其课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则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过重,不符合权责对等的法律基本原则。


不过,尽管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违法风险,但在公司管理层面,公司仍然可以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解聘有关高管。公司监事会或监事也有权以有关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为由,提出罢免的建议。


此外,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制作保存有关法律文件义务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因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公司与高管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六、赔偿金能否从高管工资中进行扣除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


根据上述规定,因高管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部分赔偿金。但高管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无权直接扣除赔偿金。否则,对公司单方扣除工资的行为,高管可以主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从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股东胜诉后的合法追偿渠道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供高管的工资账户,请求发言予以冻结。


一般情况下董事的过失行为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影响,将会关系到很多人的利益,以及公司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就算是过失行为也要追究责任,通常会处罚金等惩罚,罚金直接从工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