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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设定权利合同的效力

为他人设定权利合同的效力
权利质押财产的设定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不同的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的条件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