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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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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我国《合同法》并未直接规定借用他人名义签署合同的效力问题,但是从法理上来看,如果有关合同的实质权利义务承受人认可并接受有关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则支持该合同的有效性更有助于有关纠纷的解决。

从代理关系角度看,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此可知,如果名义借款人知悉实际借款人用其名义向银行借款且不反对,则存在其“默认”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规范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冒充他人的名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即使是当事人没有时间,想要他人代理的,也需要拿着代理委托书,才能以他人的名义实施一些合法行为,并且一旦代理关系结束,那么其将不再具有冒用他人名义行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