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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析产诉讼代理词

代位析产诉讼代理词
代位析产诉讼代理词的书写方式是什么呢
2004年11月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称“该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该规定》是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直接法律依据,然而何为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之诉以及如何对其进行制度建构则在各执一词中见仁见智。笔者认为,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法或怠于向其他财产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时,申请执行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被执行人之“位”而向其他财产共有人提起的析产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