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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宅基地买卖

呼和浩特宅基地买卖
呼和浩特市征收房屋难道没有宅基地安置吗?
拆迁管理 第七条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拆迁,征收单位应当向市拆迁办提出征收拆迁申请,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征收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文件; (三)市土地收储中心出具的用地相关文件; (四)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九条市拆迁办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征收单位、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拆迁和搬迁期限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并现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接受群众监督。 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就房屋补偿安置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办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市拆迁办应当作出裁决。 第十一条市拆迁办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已满,被征收人仍未搬迁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辖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和拆迁产权不明或无主房的,房屋征收单位应当就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刊登于《呼和浩特日报》,经市拆迁办审核后,征收单位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符合诉讼要求的证据保全,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中,对涉及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宗教场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