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律师解答

呼和浩特土地征收补偿

呼和浩特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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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呼和浩特房屋征收与补偿


呼和浩特近日出台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新标准,平房换多层不低于1:1.2,平房换高层不低于1:1.3。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房屋是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资料。为此,条例规定了征收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面积比例下限。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各盟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调换比例,但是不得低于自治区确定的指导性标准。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荣天厚表示,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目前绝大多数旗县已达到或超过这一比例。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有助于通过法治方式引导和规范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与经营者自身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补偿标准的确定较为复杂。为了既充分保护被征收人和实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规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