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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用的违约合同补救方式

可以并用的违约合同补救方式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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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的补救方式

(一)继续履行

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其构成要件下: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二)采取补救措施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赔偿损失

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

其责任构成如下:

1、违约行为;

2、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四)定金责任,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我国的社会上,相关的人员在履行合同时,需要遵守我国的相关合同政策。一旦有一方违背相关的规定时,需要对对反进行相应的赔偿和相关的拟补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我国的法律相关规定,办理这类违约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