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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交通事故

共同侵权交通事故
怎样认定交通事故侵权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事实


损害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具体说,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首先必须以发生交通事故为条件,如未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驾驶员有违章驾驶的事实或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但不会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行为的违法性


如何理解行为的违法性?不少人认为道路交通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因此有人将机动车致害人一方的违章行为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如果严格要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害人一方有违章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势必导致受害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有其特殊性,有些情况下,损害的发生是由于机动车致害人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有些情况完全由非机动车一方或行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甚至有些交通事故则完全由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造成的。


(三)因果关系


如何判定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同时也为减轻机动车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更迅速地救济受害人,各国通过制定特别法对机动车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法官可以推定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推定,被告举证能够推翻因果关系推定的,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能推翻的,则侵权责任成立。这种规则对于保护由于高科技原因造成的侵权损害的受害人,无疑是有利的。其实该规则已在我国有关环境侵权的案件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