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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代理词 受害人

刑事诉讼代理词 受害人
刑事诉讼法受害人抗诉的方法有几种

刑事案件抗诉程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下抗上审,二是同抗同审。刑事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


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