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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补缴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补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1)公安机关发现了犯罪事实;


(2)公安机关发现了犯罪嫌疑人;


(3)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根据六部委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在上述时限内公安机关没有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如现有材料证明确属应当立案侦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补充问题回答: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了,您不能提起自诉了,如果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您可以向主要犯罪地法院提起自诉。


综上所述,在遇到不法的事情的时候,大家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于能不能管辖能不能立案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些是因为派出所没有管辖的权利,如果因为派出所没有立案的话可以及时向上一级机关反映,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