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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放弃经济补偿金后劳动者又主张这一协议约定无效能否获得支持

协议约定放弃经济补偿金后劳动者又主张这一协议约定无效能否获得支持
协议约定放弃经济补偿金后劳动者又主张这一协议约定无效能否获得支持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时可以签订协议约定关于合同解除的具体事项和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等,比如如何办理离职手续,如何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奖金提成、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这类协议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均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如果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协议原则上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劳动者之后反悔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但是如果协议约定的工资报酬支付数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当认为这种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与其他民事合同一样,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一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