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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的这5种约定可能无效

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需要起草离婚协议书,而离婚协议书不是说你想写什么就写什么,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及形式,不然离婚协议的条款很可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离婚协议书中的这5种约定可能无效

那么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哪些约定是无效的呢?我们总结了5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1 、处分他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些财产的归属,但不能处分其他人的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因缺乏法律常识,将他人财产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这种约定通常会认定为无效。

2、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单说,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像房屋这种不动产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依法登记后,才会发生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因此,即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只要没有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可能无法达到赠与的法律效果。

离婚后,如果夫妻一方陷入债务纠纷将房产处置掉,则会导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3、约定离婚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意愿,依法缔结婚姻或解除婚姻关系,这是法律规定的内容,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

因此,离婚协议中限制再婚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4、离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公民有权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限制。

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因违反生育权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5、限制再婚后所生子女的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两种情况可以取消继承权:

(1)被继承人遗嘱指定了继承人,遗嘱之外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自然取消;

(2)遗嘱附有义务,继承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相关单位或个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继承人接受遗产的资格。

据此,夫妻双方不能通过离婚协议限制一方再婚后所生子女的继承权,这种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除上述5种无效的约定外,这里多说几句,在离婚协议中,像“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这样的约定尽量不要有,因为离婚协议的内容代表双方的真实自愿,万一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想要起诉处理,因上述约定的存在,很可能失去胜诉的机会。

此外,在离婚协议中不建议约定子女抚养费仅给付至18周岁,因为孩子在18周岁后读大学、甚至结婚也要用钱,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述费用的给付也要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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