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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与合同的附义务

关于赠与合同的附义务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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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合同

所谓附要求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做法设定肯定的要求,把要求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做法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要求的赠与中,要求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要求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肯定的要求,使受赠人负担肯定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奏效;但如果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例如:如:张三对李四说:如果明天下大雪,我就将一套红木家具赠送给你。又说:我要将300册藏书赠送给你,但你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我就有权要回。那么前者是附要求的赠与合同,后者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