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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该怎样理解,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该怎样理解,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该怎样理解,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在危险驾驶案件中,“道路”的认定成为一个很关键的客观要素。立法将危险驾驶行为限定发生在“道路”这一特定的空间场域;
其保护的不仅是特定事故的受损害方,而且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总之,危险驾驶罪中对“道路”的理解应作出限制性规定,即“道路”的范围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当认定为“道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