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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商标抢注

恶意注册商标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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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 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


2、 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阿里山”茶叶、“庆岭活鱼”)


3、 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PDA”、“法律人”)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