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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违纪定性

挪用公款违纪定性
挪用公款罪的定性

1、犯罪客体: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中不包括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这点的表现在是挪用之后是想还还是不想还。犯罪对象是公款,公款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用于救灾、防汛、扶贫、救济款物等。


2、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既包括直接的也包括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条件。


归个人使用应作扩大解释,将公款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注意:挪用是为用而挪,只要财产置于其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3、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若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挪用人与使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