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律师解答

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减刑条件是:
一、罪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二、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
假释条件是:
一、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二、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减刑程序是:
一、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二、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假释程序是: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