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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规定是什么

定金和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规定是什么
定金和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规定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之规定: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系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补偿性乃其主要属性。因此,就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言,违约金本质上属于损害赔偿额之规定,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损失,相当于履行之替代。
2、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当违约金与损失数额不一致时,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及举证情况, 得到证明的损失数额相一致。 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数额,从而与 得到证明的损失金额相一致。经过调整的违约金已经偏离了合同当事入的约定,更接近于直接赔偿损失,违约金额不应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相称。因此,违约金的损失填补功能和替代履行作用决定了 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指向的是同一损害,则应避免同时适用,否则将会出现债权人双重获益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