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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收养条例

江苏省收养条例
江苏省收养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第七条 省、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人分工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流出地和流入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严格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