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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后羁押多久

批准逮捕后羁押多久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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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后才叫羁押,羁押期限是多久

羁押是指有关部门对已经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一般来讲主要发生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在未经犯罪宣判的情形下,暂时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因而法律有必要对羁押期限作出规定。所以批准逮捕后才叫羁押,羁押期限是多久?


  一、拘留期限最多37天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公安30天,检察院7天。


  二、侦查应该7个月结束(超过七个月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基本2个月,如果案件复杂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26条,交通不便、团伙、流窜、取证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三、审查起诉不超过6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要求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时间不得多于5个月。


  四、一审9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五、二审4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196条,基本期限为1个半月,重大复杂可延长一个月;

法释〔2000〕29号可再延长两个月。


  六、发回重审5个月,一审2个半月,二审2个半月

羁押期限是多久?”的相关解答。可以看出,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主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确定。根据羁押所处的时间节点的不同,羁押期限也各不相同,如侦查阶段一般规定是不得超过两个月,特别情况下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才能延长羁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