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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

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
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
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是:
    1、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不动产或者动产;
    2、受让人主观是善意;
    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4、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已经登记或者已经交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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