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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驳回怎么办,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被驳回怎么办,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被驳回怎么办,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但如果是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实体审查后,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原告无新事实、新理由的,不得再次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