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偿标准

方山县交通肇事赔偿标准

方山县交通肇事赔偿标准

2022年方山县交通肇事赔偿内容:
交通肇事的责任形式: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赔偿内容:
一、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22456×20 = 449120元
农村居民 7154 ×20 = 143080元
二、丧葬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 46407÷12个月×6个月=23203.5元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1、城镇居民:13166×(需要扶养年限)×(应承担份额)×(残疾百分比)=( )
2、农村居民: 6017×(需要扶养年限)×(应承担份额)×(残疾百分比)=( )
四、残疾赔偿金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2456元×20年=449120元;二级伤残为449120元×90%=404208元;
三级伤残为449120元×80%=359296元;四级伤残为449120元×70%=314384元;
五级伤残为449120元×60%=269472元;六级伤残为449120元×50%=224560元;
七级伤残为449120元×40%=179648元;八级伤残为449120元×30%=134736元;
九级伤残为449120元×20%=89824元;十级伤残为449120元×10%=44912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7154元×20年=143080元;二级伤残为143080元×90%=128772元
三级伤残为143080元×80%=114464元;四级伤残为143080元×70%=100156元;
五级伤残为143080元×60%=85848元;六级伤残为143080元×50%=71540元;
七级伤残为143080元×40%=57232元;八级伤残为143080元×30%=42924元;
九级伤残为143080元×20%=28616元;十级伤残为143080元×10%=14308元
五、医疗费
(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六、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收入超过法定纳税数额的,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费一般原则是一人,除非存在医嘱)。
八、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好在票面给予注明;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九、住宿费
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原则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十、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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